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东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戴方功,居民。被执行人北京清大华创(日照)科技孵化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路388号。申请执行人戴方功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北京清大华创(日照)科技孵化器置业有限公司(2014)东民一初字第376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违约金1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清大华创(日照)科技孵化器置业有限公司已将其对本案应付的款项及应负担的费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戴方功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北京清大华创(日照)科技孵化器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