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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恢字第00084号

范如存与于维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如存,于维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0084号

申请执行人:范如存,

被执行人:于维祖,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商初字第05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范如存与被执行人于维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0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处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江尧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臣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