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415号申请执行人丁俊磊,男,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340111198202051535。被执行人殷友杰,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区。申请人丁俊磊与被执行人殷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殷友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殷友杰存款2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