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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2903号

南通力威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熔盛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通力威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熔盛造船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903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力威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冒志勇,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熔盛造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璜,董事长。关于南通力威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熔盛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0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36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10元,执行费18870元(未预交),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蒋晓荣执行。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计444100元,冻结其多个银行账户,因冻结的账户上暂无足以解决案件的资金,申请人同意案件程序终结。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石磊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