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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县沙民调确字第00008号

刘成才、彭成雄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当事人
刘成才;彭成雄;李克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沙洋县沙民调确字第00008号 申请人刘成才。 申请人彭成雄。 申请人李克香。 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成才与彭成雄、李克香请求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调解协议确认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金陈进行了审查。 经查明,申请人刘成才与李克香、彭成雄于2015年3月2日在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刘成才一次性赔偿李克香、彭成雄各项经济损失92008元; 本协议签字履行后,三方当事人不得再因此事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双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申请人刘成才与李克香、彭成雄于2015年3月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金 陈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