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860号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科园六路295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2421-4。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程从建,重庆思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