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931号申请执行人江红妹,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蒲忠敏,男,198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江美霞,女,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关于江红妹申请执行蒲忠敏、江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蒲忠敏、江美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子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