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090号申请人邵志根,联系电话。被执行人张海建。申请人邵志根与被执行人张海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开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陈俊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海建无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张海建去向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至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张小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