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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二初字第403-1号

杨长淦与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郑永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20-03-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长淦;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郑永远;黄浙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瑞民二初字第403-1号原告杨长淦,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经商,住江西省瑞金市。被告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阳明东路757号。法定代表人陈雅珺,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郑永远,男,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经商,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黄浙东,男,1975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经商,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淦诉被告江西东亿建设产业有限公司、郑永远、黄浙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长淦于2015年3月16日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黄浙东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东路奥斯卡大厦10层1022、1023、1024、1025、1026、1027、1028、1029、1030、1031、1032、1033、1034、1035、1036、1037、1038、1039、1040、1041、1042室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300000元,并于同日以案外人曾文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赣州开发区迎宾大道1号“御景江山”小区4号楼801室(房产证号为:赣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杨长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黄浙东所有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东路奥斯卡大厦10层1022、1023、1024、1025、1026、1027、1028、1029、1030、1031、1032、1033、1034、1035、1036、1037、1038、1039、1040、1041、1042室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30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该房产由被告黄浙东居住、使用、保管,不得毁坏该房产,不得抵押、出卖、变卖、出租、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该被查封财产。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处分被查封财产时,必须及时通知本院,由本院保存价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涛

人民陪审员  徐德清

人民陪审员  胡 勤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毛远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