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202号申请执行人牛坡,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凤来,无职业。被执行人牛鸿兰,无职业。
原告牛坡与被告王凤来、牛鸿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9日作出(2014)南民三初字第129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凤来、牛鸿兰给付原告牛坡代偿金60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王凤来、牛鸿兰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4年1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27日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并依法冻结二被执行人的退休工资银行账户,其余未发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4)南执字第220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二、本次执行所冻结、查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期限届满前10日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续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仲亮
审判员 刘 衡
审判员 彭春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米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