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玲。被执行人赛德银。被执行人李红。本院在执行刘玉玲与赛德银、李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赛德银、李红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玉玲于2015年3月12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春生
审判员 高贤成
审判员 伍志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龙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