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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35号

刘玉玲与赛德银、李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玲,赛德银,李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玲。被执行人赛德银。被执行人李红。本院在执行刘玉玲与赛德银、李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赛德银、李红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玉玲于2015年3月12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春生

审判员  高贤成

审判员  伍志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龙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