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62号原告王付争,男,1970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姚春汉,男,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争与被告姚春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付争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春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付争撤回对被告姚春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付争负担。
审 判 长 宋巧兰
审 判 员 崔付权
人民陪审员 温彦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松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