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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62号

王付争与姚春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付争,姚春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62号原告王付争,男,1970年1月7日生,汉族,住东明县。被告姚春汉,男,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付争与被告姚春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付争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春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付争撤回对被告姚春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付争负担。

审 判 长  宋巧兰

审 判 员  崔付权

人民陪审员  温彦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常松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