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739号原告闫永新被告刘秉胜。
原告闫永新诉被告刘秉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永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媛媛 搜索“”
闫永新与刘秉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739号原告闫永新被告刘秉胜。
原告闫永新诉被告刘秉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永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卫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