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880号罪犯白桂珍,女,51岁(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11月29日作出(2000)一中刑初字第24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桂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24日以(2003)高刑执字第67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5年5月20日以(2005)一中刑减字第13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于2007年4月13日以(2007)一中刑减字第12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5月14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13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3月4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9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2月28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7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日提出对罪犯白桂珍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白桂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白桂珍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白桂珍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桂珍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白桂珍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白桂珍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桂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3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宇红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枫
代理
审判员 黄晓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梦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