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刑初字第387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9月5日被羁押,2014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4)2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4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碧玉、代理检察员吴子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非法接受卢某、陈某娴、黄某某、陈某明等人投注“六合彩”进行赌博,并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交收的方式结算赌资。至案发止,林某某合共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赌资约人民币30万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陈某明、黄某某、陈某娴、卢某、何某松的证言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林某玲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银行交易明细;搜查笔录及扣押、处理清单;户籍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其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赌博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杏华
代理
审判员 徐浩然
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惠明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