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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218号

刘仕庭与杨芬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仕庭,杨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刘仕庭,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杨芬,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仕庭与被执行人杨芬离婚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季建英

审 判 员  徐如明

代理

审判员  丁昌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