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547号
原告:义乌之威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云花。
委托代理人:王红波。
被告:义乌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之威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恒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之威针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之威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义乌之威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余 芹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骆健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