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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90号

李振萌与肖礼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振萌,肖礼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90号原告李振萌,男,汉族,1976年2月13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螺溪镇早元村。被告肖礼焕,男,汉族,约45岁,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万合镇江南村。

原告李振萌与被告肖礼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5元,由原告李振萌承担。

审判员 马 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红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