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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刑初字第85号

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李付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付政,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无业,住山东省冠县。2013年6月3日因交通肇事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8月1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2014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辩护人马春国,山东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监检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付政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全、

书记员郭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付政及其辩护人马春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李付政(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鲁P×××××号轿车,沿聊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沙镇镇南门东侧路段时,与被害人郭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郭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付政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付政同被害人郭某的近亲属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20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付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大队出具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聊东昌公交认字(2014)第003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大队执勤五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资格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聊城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电话受理单,被害人郭某及被告人李付政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李付政同被害人近亲属签订的赔偿协议及过付款单据,本院(2014)聊东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书及其执行通知;证人邹某甲、邹某乙、张某的证言;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技术室作出的(聊)公(交)鉴(尸)字(2014)DJ9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东昌府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付政的辩护人认为,案发时被害人突然左转弯,被告人紧急刹车向右侧打方向,因距离太近致使本案的发生,被告人的行为存在不能预见的紧急避让因素;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立即停车抢救被害人,因急于下车忘带手机,在明知张某拨打120、110后,留在事故原地等120急救车到达后随同救护车一同送被害人去医院,并支付抢救费用,直至公安机关到医院将其带走,被告人的行为系投案自首;被告人积极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付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付政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付政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李付政的辩护人所持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张乃龙、邹某甲均未拨打报警电话,且被告人亦未在现场等待,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付政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李付政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付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缓刑,与前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1日起折抵刑期13日,至2018年7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成信

人民陪审员  王智孟

人民陪审员  王清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