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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三法樟民二初字第451号

东莞市君怡豪园建造有限公司与李卓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20-04-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君怡豪园建造有限公司;李卓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樟民二初字第451号原告东莞市君怡豪园建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黄江镇板胡村。法定代表人叶惠全。委托代理人李超鹏,男,瑶族,1982年6月15日,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卢创新,男,汉族,1989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和平县,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卓英,女,汉族,1993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怀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君怡豪园建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卓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君怡豪园建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君怡豪园建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元,由原告东莞市君怡豪园建造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彭笑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