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开商初字第00223号原告张家港固耐特围栏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新泾中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徐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长顺。被告苏州花绿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顺达商业广场1幢191室。法定代表人朱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波。
原告张家港固耐特围栏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花绿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固耐特围栏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8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张家港固耐特围栏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二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