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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203号

张林东申请执行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林东,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张林东,男,汉族,1984年7月29日生。被执行人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法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林东申请执行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渑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小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庆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