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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342号

严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严某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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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342号原告严某某,男,生于1978年10月10日,汉族,住宣汉县,城镇居民。被告胡某某,女,生于1976年8月10日,汉族,住宣汉县,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某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严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富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仕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