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200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3195-X。负责人钟兴华,职务行长。被告吴爽,男,土家族.1988年12月9日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王泽念,女,土家族,1991年1月25日生,住重庆市秀山县。被告吴仕洪,男,土家族.1964年3月17日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吴爽、王泽念、吴仕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对被告吴爽、王泽念、吴仕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兰 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曼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