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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00803号

王彦青与王啟芝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彦青,王啟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08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彦青,女,1973年7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洪伟,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明春(王彦青之夫),1968年10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啟芝,男,1946年7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卫兵(王啟芝之子),1972年3月18日出生。

上诉人王彦青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彦青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彦青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彦青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八十一元,由王彦青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七元五角,由王彦青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柳适思

审判员  刘秋燕

审判员  王爱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梦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