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893号申请执行人赵永祥,男,39岁,福建南平华泓工贸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福建南平华泓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关于赵永祥申请执行福建南平华泓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平市延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执行已生效的延劳仲案(2014)第017号仲裁裁决书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南平华泓工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南平市延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延劳仲案(2014)第017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陈礼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子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