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436号
原告:朱同才,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繁昌县新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法定代表人:马能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昌学,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朱同才诉被告繁昌县新马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朱同才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同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同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朱同才负担。
审判员 李世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任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