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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辖终字第79号

德国K.D.Fedd与山东邦业商贸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邦业商贸有限公司,德国K.D.Fedd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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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邦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祥吉,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国K.D.FeddersenUeberseegesellschaftmbH公司。

上诉人山东邦业商贸有限公司因��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09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提交的的打款凭证中的收款人SHANDONGBANGYECO,LTD既可译成上诉人的名称,也可译成“山东榜烨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并非本案不当得利当事人。山东榜烨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沂水县,故本案应移送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我国民事诉法律规定,因不当得利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被告山东邦业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属市南区辖区,因此,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孙秀强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