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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42号

龚树新与丁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龚树新,丁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42号

原告:龚树新

被告:丁玉龙原告龚树新与被告丁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龚树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龚树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树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龚树新负担。

审 判 员  李泽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童绪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