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42号
原告:龚树新
被告:丁玉龙原告龚树新与被告丁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龚树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龚树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树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龚树新负担。
审 判 员 李泽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童绪琼 来自:
龚树新与丁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42号
原告:龚树新
被告:丁玉龙原告龚树新与被告丁玉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龚树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龚树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树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龚树新负担。
审 判 员 李泽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童绪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