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601号原告漳州市龙文区德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郭坑镇火车站边。组织机构代码:71733508-6。法定代表人肖毅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长陆,男。被告御芳(漳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蓝田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6859159-X。法定代表人刘晓虹,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龙文区德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御芳(漳州)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龙文区德兴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龙文区德兴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为355元,由原告漳州市龙文区德兴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 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晓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