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858号罪犯陈少元,女,61岁(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7月21日作出(2003)一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少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少元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5日作出(2003)高刑终字第4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0日以(2006)高刑执字第288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4月16日以(2008)高刑执字第263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16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6月30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20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1年7月25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364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9月20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41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11月15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45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日提出对罪犯陈少元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陈少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陈少元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陈少元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少元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陈少元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少元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少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宇红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枫
代理
审判员 黄晓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梦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