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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瓯执行字第1249号

申请人周斌与被执行人李佳月、郑贤安民间借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斌,李家月,郑贤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1249号申请执行人周斌,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建瓯市。委托代理人黄建勇,福建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家月,女,196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建瓯市通济小学副校长,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郑贤安,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建瓯市管葡小学书记,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斌与被执行人李家月、郑贤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瓯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96元。执行过程中,经查二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无车辆登记;查封二被执行人唯一居住的位于建瓯市御花苑17#1303室的房产,目前暂无法处置;且二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瓯执行字第124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富铭

代理

审判员  黄国兴

代理

审判员  陈志富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