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2951-1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顺兴隆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金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洪文升。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顺兴隆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文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5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5000元。执行过程中,因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丁育新执行员 洪肇鑫执行员 赖珊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舒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