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申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闫凤珍,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
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贾玉彬,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一审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二水文地质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郝会申,该地质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楠,男,汉族,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桥西区。该地质队职工。一审
被告:邢台市声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闫凤珍因与被申请人贾玉彬、一审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二水文地质队、一审被告邢台市声屏广告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邢民四终字第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闫凤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明达
审 判 员 程东湘
代理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