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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申字第2号

闫凤珍与贾玉彬、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二水文地质队、邢台市声屏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闫凤珍;贾玉彬;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二水文地质队;邢台市声屏广告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申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闫凤珍,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

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贾玉彬,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一审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二水文地质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郝会申,该地质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陈楠,男,汉族,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邢台市桥西区。该地质队职工。一审

被告:邢台市声屏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闫凤珍因与被申请人贾玉彬、一审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第二水文地质队、一审被告邢台市声屏广告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邢民四终字第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闫凤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明达

审 判 员  程东湘

代理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