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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1892号

詹根婢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詹根婢,福建南平华泓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892号申请执行人詹根婢,男,福建南平华泓工贸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福建南平华泓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清关于詹根婢申请执行福建南平华泓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平市延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执行已生效的延劳仲案(2014)第013号仲裁裁决书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南平华泓工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南平市延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延劳仲案(2014)第013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陈礼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龚子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