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812号
原告:严耀辉,*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广州市海中宝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伍惠汉。本院受理原告严耀辉诉被告广州市海中宝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耀辉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严耀辉负担。
审判员 王庆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