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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二终字第00024号

秦玉川与王政合伙追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秦玉川,王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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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二终字第000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秦玉川,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李秀梅,女,1959年2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秦玉川妻子。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政,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

上诉人秦玉川与王政合伙追偿纠纷一案,秦玉川、王政均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孟民重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孟民重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成功

审 判 员 司园春代

审判员 米新秀��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