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立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智明。委托代理人吴晓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七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8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佰壹拾肆万零贰佰叁拾壹元叁角肆分(¥1140231.34元),出票人为广东省汕头医药采购供应站,收款人为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为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黄文波
审判员 张桂珍
审判员 陈淑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静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