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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238号

王付玉申请执行赵老大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5)白执字第238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付玉,赵老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王付玉,女,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贵阳市白云区人,住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赵老大,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贵阳市白云区人,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在执行王付玉申请执行赵老大离婚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赵老大应付的执行款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本案执行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民一终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际晖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童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