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970号罪犯张振,男,28岁(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顺刑初字第8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罪判处的罚金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期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现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3月6日提出对罪犯张振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张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张振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张振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振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张振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宇红
代理
审判员 王雪枫
代理
审判员 黄晓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梦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