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676-1号申请执行人郭洁,女。被执行人宜宾民心创伤骨科医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翠屏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宜宾民心创伤骨科医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宜宾民心创伤骨科医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宜宾民心创伤骨科医院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宾民心创伤骨科医院的存款511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虹
审判员 刘彤
审判员 朱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