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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499号

朱某某与廖某某、廖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朱某某,廖某某,廖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499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廖某某。被告廖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廖某某、廖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 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福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