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499号原告朱某某。被告廖某某。被告廖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廖某某、廖某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 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福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