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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州法执字第332号

王力学与郑天彬等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力学,郑天彬,王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州法执字第332号申请人王力学,男,生于1960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郑天彬,男,生于1978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王梅,女,生于1976年,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巴州民初字第29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天彬在中国农业银行巴中江北支行的存款258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全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太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