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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马民初字第00104号

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吴某,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马民初字第00104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刘秀芬,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沈 双

人民陪审员  洪其龙

人民陪审员  蔡 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聂礼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