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一初字第00684号
原告:蔡某,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告:钟某,女,197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钟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