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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3012号

沈百贵与沈兴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百贵,沈兴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012号申请执行人沈百贵。被执行人沈兴红。关于沈百贵与沈兴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皋民初字第2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3377.6元。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高国圣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人沈百贵反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申请人反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沈百贵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高国圣执行员  刘 林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毛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