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474号原告刘美华,女,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杜小龙,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福顺,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许凤梅,女,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华与被告郭福顺、许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欧建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伟科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3、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