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729号申请执行人周春所,居民。被执行人王政,居民,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周春所与被执行人王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王政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周春所借款3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查询了金融、房产、车辆管理与工商等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及执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商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冯宝银
审判员 王益华
审判员 葛 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