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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337号

姚某纯与盛某明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姚某纯,盛某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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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赫民一初字第337号原告姚某纯,女��被告盛某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纯诉被告盛某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姚某纯负担。

审判员  罗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