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806号申请执行人冯旭虎,男,200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敏绒,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旭虎与被执行人张敏绒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旭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8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8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龚四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纪佩佩 百度搜索“”